关于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多少天

我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今天向公司提出辞职了,但是公司却告诉我公司制度规定主管级别以上的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这个公司制度上这么定的:普通员工一个月,组长两个月,主管级别以上三个月,不知道这合法不,法律上我记得是规定一个月时间吧。我只记得这个,我现在只想离开公司,三个月对我实在太长了,我一点心思都没有,对这家公司是相当失望,我呆一天都烦一天,身体越来越差了。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6-14
辞职需要提前,但分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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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07-01
不管企业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你可以提前30天申请离职,30天后可依法离职。
这里你有注意一个技巧问题,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时候,你需要让接收离职申请的负责人写收到申请的回函给你,不然你无法证明你提交离职申请的时间。既然企业敢违法制定规章制度,那么你可以这样做,表面答应企业提前3个月离职的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让接收申请的人写回函,回函日期就是你提交申请的日期,那么只要回函拿到手,你在一个月后就可以依法离职,不用理会提前3个月离职的规定了,回函在手里就是证据,企业想耍赖或者不给工资,是绝对没有机会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4-29

1、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上述通知义务,就可以离职。

第4个回答  2018-07-26
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若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之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上述两种方式无法解决,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要保存递交的相关证据,可以采取邮寄递交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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