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x0d\x0a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x0d\x0a\x0d\x0a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x0d\x0a\x0d\x0a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x0d\x0a\x0d\x0a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x0d\x0a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x0d\x0a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x0d\x0a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x0d\x0a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x0d\x0a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x0d\x0a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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