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能用子公司的资质证书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x0d\x0a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了,也是可以不予认可的。可以由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某个人进行投标操作,但是名义上必须是母公司,签合同等所有事项均是以母公司名义才可。\x0d\x0a\x0d\x0a代理商是用代理母公司投标,子公司借用资质和业绩是为自己投标。\x0d\x0a\x0d\x0a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x0d\x0a\x0d\x0a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解释如下:\x0d\x0a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x0d\x0a  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0d\x0a  根据上述规定,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如下:\x0d\x0a  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x0d\x0a  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x0d\x0a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委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x0d\x0a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分公司,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13
  母公司不能用子公司的资质证书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以建筑业企业为例,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7
资质是一个企业技术等级、规模层次、发展潜力、信誉等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公司之间资质相互借用,并不区分母子公司。虽然母子公司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但是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二者资质证书是不能相互借用的。如果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不满足经营活动的资质要求,可考虑组成联合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采购活动,并对所参与采购项目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