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毕业的大学生,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看见合同条款里面有一条是:新来的大学生在见习期内违约需要交付6000元的违约金。我问人力见习期是什么?她说这个国家规定的,本科生是签订合同之后1年,研究生是签订合同后3个月。但是强调说我们签了合同之后就算是正式职员了。我就很怀疑,不是说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里面不应该约定违约金了么?她这样算不算不合法?
我也有研究新劳动合同:上面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两种特殊情况——一个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要交违约金;一个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重点是专业技术),在合同里面和我们约定了服务期,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交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我的劳动合同里面既没有约定保密义务,也没有什么服务期,因为我是直接上岗,都没有接受过公司组织的专项专业技术培训。这也要交违约金么?另外,我不用解决户口。
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7月.
最重要的一点是:我签订了这个合同后,如果要求解除合约,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个人利益,不交纳这么多钱。太不公平了。我知道即使签订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的情况下,合同条款违法,该条款仍然无效。但是人力资源部的人肯定不答应我不交,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好地解决途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