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电动车与自行车

我父亲从小路骑车向大路左转,一辆载有两人的电动车自我父亲左侧沿大路行驶,刹车避让不及,后轮带倒我父亲自行车前轮后双双倒地,对方右手骨折,今天交警队竟不考虑电动车带人及车速较快和我父亲先进入路口等因素,只抓住一条,说我父亲应该下车推行沿横道线穿越马路,违反这条就是全责。因对方后座女子当时叫嚣要报警,她在事故组有人,所以我很担心偏袒,而今天交警的笔录表现也很像是与对方有默契的样子,进门就问我会开车吗?得到肯定答复后说很好,你应该懂法,要求我看路口录像,指着横道线说,不走这里即是全责。上海明明有电动车不许带成年人的法规啊,以及电动车速在20公里以下的规定啊,交警回答我说没有法律禁止电动车带人,20公里的规定么他解释说这天路没有限速,而且电动车看起来并不快。

我怎么处理这事?要是接到被确认全责后该怎么办?
小路让大路,转弯让直行我也懂,但录像中我父亲很明显先进入路口的,电动车刹车不及向左避让,但还是后轮碰到了我父亲自行车的前轮。

当时是路口还是路段?只有路段横过马路时才有此规定,如果是路口,没有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并且转弯让直行是机动车的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没有这一条。

交通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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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6
电动自行车城市道路可以载一名儿童,其他道路可以乘坐一人。你父亲明显应当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追问

就是在城市道路啊。附近是学校,办公楼,银行,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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