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现在借款人生病已死,信用社要求担保人还款,并冻结了和扣除了担保人的土地补偿金和低保金,信用社有权利这样做么
感谢解答,担保人在农村当时也不太清楚合同是怎么写的,只是提供了担保,目前自己手上也没有合同,确认是连带责任担保,并且是以《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的,
所以,信用社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还是得看当时合同的约定么
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一般银行接受保证担保的借款合同,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30%的保证金。所以我推断当时应该你们和信用社也签有类似的保证金
追问借贷人当时也是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的,据我所知,当时没有保证金。
另外,我想了解,贷款人已死,理论上信用社是否可以作为不良贷款核销呢,谢谢。
如果担保人必须偿还贷款的话,对于贷款人的妻子是否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核销来说的话,银行在尽全力追索债权后,借款人、担保人仍未全部清偿的,由法院出具借款人死亡证明的,可以进行核销。所以即使借款人死亡,但本案中的担保人仍需履行还款义务后,剩余的债权部分,银行可能会进行核销。但在担保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之前,肯定不会核销。
只有证明该笔借款资金的用途是用于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生活开支时,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借款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一般都不会殃及借款人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