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实现. A票据的贴现,转贴和再贴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 A提示付款
分析:票据权利是指票据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这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是第二次请求权、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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