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我进入了现在这家公司,由于当时不懂这些劳动法,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买过任何保险,今年新劳动法颁布实施了,了解到了一些维权知识,想问问各位专家,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回这8年的社会保险,如果我没有办法补交个人应缴的部分,公司能不能把这笔钱折算给我?是否合法?希望有相关法律条款能列出,感激不尽!
另外由于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似乎没有书面的东西能证明我是2000年就进入公司上班的(人证倒是可以找到很多),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证明的工龄应该是从2000年算起的?公司是从2007年才开始给我们办工资卡的,之前的都是签工资单,而且这些工资单都在公司手上,甚至不知道是否还保存
还有个问题一次问完了,像公司这种干了8年不给我合同保险的行为,我可以要求支付些什么经济补偿?关于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是不是只能从2008年2月1日算起?有没有必要去讨回?
“只能追最近的两年.超过两年的属于自动放弃.”这条有什么法律条款能证明么?我咨询到的好像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几年都可以要求补回来,还有一条好像今年2月份开始没有签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与两倍的工资?
“08年以前因为保险不是强制的,因此你不能找公司追偿。”这句话是关键,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规定了啊?感觉就好像法律规定杀人犯法,但法律颁布出来以前杀的人就不算犯法一样
可以要求公司补齐社保;但是个人部分需要自己承担,不能折算的;提供能证明工作时长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等;公司不签合同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从劳动关系开始的时候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法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