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8年公司没给买的社保能要求补回来么?

2000年6月我进入了现在这家公司,由于当时不懂这些劳动法,没有签过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买过任何保险,今年新劳动法颁布实施了,了解到了一些维权知识,想问问各位专家,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回这8年的社会保险,如果我没有办法补交个人应缴的部分,公司能不能把这笔钱折算给我?是否合法?希望有相关法律条款能列出,感激不尽!
另外由于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似乎没有书面的东西能证明我是2000年就进入公司上班的(人证倒是可以找到很多),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证明的工龄应该是从2000年算起的?公司是从2007年才开始给我们办工资卡的,之前的都是签工资单,而且这些工资单都在公司手上,甚至不知道是否还保存
还有个问题一次问完了,像公司这种干了8年不给我合同保险的行为,我可以要求支付些什么经济补偿?关于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是不是只能从2008年2月1日算起?有没有必要去讨回?
“只能追最近的两年.超过两年的属于自动放弃.”这条有什么法律条款能证明么?我咨询到的好像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几年都可以要求补回来,还有一条好像今年2月份开始没有签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与两倍的工资?
“08年以前因为保险不是强制的,因此你不能找公司追偿。”这句话是关键,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款规定了啊?感觉就好像法律规定杀人犯法,但法律颁布出来以前杀的人就不算犯法一样

可以要求公司补齐社保;但是个人部分需要自己承担,不能折算的;提供能证明工作时长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等;公司不签合同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从劳动关系开始的时候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法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4
楼上的说法不确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与企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签订的,应当补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每月两倍的工资补偿。08年以前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资额应当以一年以上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不存在所谓的两年以上无法追偿的事情。08年以前因为保险不是强制的,因此你不能找公司追偿。

补充一下:08年以前的规定实际上是属于劳动法的规定范畴,新出的法律叫做劳动合同法,专门用来规范劳动合同这一块的内容。以前的劳动法对于企业是否要强制给劳动者买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没有说,但是在08年以后企业在劳动局年审的时候加进了一条强制内容就是企业必须要帮员工买保险,否则不能过年审。因此我说的,08年以前因为保险不是强制的,因此你不能找公司追偿,就是这个意思。这也只是我个人的意见,08年以前包括90+年代的时候,保险都不是很普及,那时候的劳动法不可能有这么一个条款来规定企业对对员工的保险承诺,所以在最近这些年,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来规范企业对劳动者的保护这一块,其中就包括了强制保险的内容。如果在你工作的年限内企业没有为你承担任何的保险或者福利,你是有权利去追偿的,但是对保险这一块,还是要参考企业的规定,如果他帮其他员工买了但没有给你买,你是有理由去要求他补偿的,如果大家都没有买,你去找他要,在证据上来说是不充分的。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应该说意义是积极的,当然不可避免的对新法实施以前的一些规定无可奈何,新法不溯及既往,这是法的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6-16
单位没有和你签定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应视为和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点不用费心了,关健是保险,虽然大家都理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强制,其实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是对社会保险费强制的,只是当时没有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因为这些都是近些年推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保险还是和单位商议,商议不成就上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用的,

单位和劳动仲裁部门出面是能够为你补上的,但是你个人去办理的话那就很难了,

证明你是2000年就进入公司上班的(人证倒是可以找到很多),这就足够了,要找三个就可以了.

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就没有必要
第4个回答  2008-06-16
工作证,工资条,其他署由你名字的文件。这个只要证据差不多法院\仲裁都认,其他同事最好,但是实践中没有几个人出来作证.
保险补交这是必须的,没有时效问题,这个市连续的.
建议不要双倍工资,这个支持的可能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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