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内容的影响
此处所说的 “内容”, 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和制度。在我看来, 古希腊哲学对罗马法的内容影 响最大的方面是社会契约论和以自然为中心词的系列概念②。
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与法之发生学的理论, 是一种导源于古希腊的源远流长的观点。古 希腊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的协议论者开启了契约论的方向, 因为他们把国家、 法律、 社会和正 义的起源看作人为的。智者如普罗泰哥拉、 高尔吉亚、 普罗迪科、 伊壁鸠鲁就认为, 国家、 社 会、 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理性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社会契约按照自然法确立的, 这些伟大的 古希腊人勾勒出了最早的关于国家与社会起源的契约论解释③。
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过程: ( 1)普罗泰哥拉和其他智者。普罗泰哥拉是最早留下用契约论解释国家与法产生之言论的 古希腊哲学家。传说他写过 《论城邦》 和 《论人类的原始状态》 等著作。如果此传说属实, 他 当是研究人类从原始状态过渡到城邦状态之问题的专家。他认为, 城邦国家的产生是处于自然 状态下的人们为了实现自保的要求而相互约定俗成的结果。④ 这种对人类进化史的寓言式描述概 括了后来的社会契约论的 “自然状态” 和 “自保” 两个要素, 从此有了社会契约论的学说史。 但据有些中国学者的看法, 它还不是社会契约论本身, 因为它假定的社会契约仍是神的而不是 人的产品, 它认为建立城邦秩序的原则是神授的而不是人们自己互相约定的, 而且法律也是神 授的⑤。因而, 可以把普罗泰哥拉的理论理解为从神授说到契约论的中道。
除了普罗泰哥拉外, 还有一些智者也表达了完全的或类似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如吕哥弗 隆就认为国家组织是人们相互联盟的契约的结果, 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 人们才缔结了建立国 家共同体的契约。普罗迪科 (约生于公元前 470 年)认为, 国家共同体及其公共设施是人类有目 的的联合努力的结果。克里底亚则认为, 有一个时期, 人曾像动物一样生活于无秩序状态, 并 且为暴力所统治。后来为了消除暴力, 人们制定了法律⑥。这样的法律只能理解为终结自然状态 的社会契约。上述智者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 2)柏拉图 (公元前 427—前347 年)。
柏拉图在其 《普罗泰哥拉》 中转述了普罗泰哥拉关于 国家起源的意见, 同时也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但有所发展。关于国家的起源, 他认为, 根据古老的传说, 洪水和瘟疫曾将绝大部分土地和人口毁灭, 只有少数人留在山顶上继续 生活下来。他们住在洪水隔绝的山顶上, 不能相互交往, 他们的生活很简单, 没有贫富的区别, 因此没有争吵和斗争, 也没有法律, 只按照前人的习惯生活, 但他们有一种被称作首领制 ( Dynasty)的政治制度。洪水消退, 人们从山上来到山下从事农业, 为了保卫自己防御野兽而建 造城墙。居住区扩大, 矛盾也增多了, “人们在彼此交往中尝到过不正义的甜头, 又尝到过遭受 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了以后, 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大家最好成立契 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 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 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 约”。此外, 为了执行法律, 同一氏族的人在一起选出他们认为最好的人作为仲裁者, 这就是氏 族首领①。显然, 柏拉图在公共权力的产生问题上持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人主要是根据分 工的原则为解决衣食住用而结成一体的②。这就是人文主义的社会契约论了。这样的社会契约不 是神的干预, 而是人自己活动的结果。 ( 3)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 270 年)。伊壁鸠鲁写过 《论自然》 37 卷。他从个人自由出 发的观点提出了一种国家起源说, 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订立的 “共同协定”, 其目的在于相 互保证不损害他人, 也不受他人损害, 以达到个人的幸福。这是一种比较明确的社会契约论表 达, 因此马克思认为他最早提出了社会契约论③。 我们看到, 在古希腊哲学史中, 经过上述作家的加工, 社会契约论思想由神的视角转向人 的视角, 由含糊而明确。这种理论的成熟程度已经便于它被移植到罗马了。两个人在其传输中 起了重要作用。
( 1)卢克莱修 (Titus Lucretius Carus, 约公元前 99—前 55 年)。斯人是把古希腊的社会契约 论传播到罗马的主要中介。他是罗马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 无神论者, 伊壁鸠鲁主义在罗马 的主要代表, 著有阐述伊壁鸠鲁哲学的长诗 《物性论》。在这部长诗中, 他把自己表现为一个不 折不扣的社会契约论者。他认为人类有过一段像野兽一样到处漫游的生活, 此时 “他们也不能 够注意共同福利, 他们也不懂得采用任何共同的习惯或法律”;后来有了火、 衣服、 住处和家 庭, 文明得到了提高。于是, “邻居们开始结成朋友, 大家全都愿意不再损害别人也不受人损 害”, 这就订立了一个默示的社会契约。于是首领们开始建立城市、 筑建城砦、 设立官职、 制定 法典。大家厌倦了暴力, 因此自愿接受法律和最严格的典规④。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就这 样以卢克莱修为渠道进入了罗马思想界。
( 2)西塞罗。作为罗马法之灵魂的西塞罗也基本上是个契约论者。前文已述, 他的古希腊 文化素养是综合性的, 至少兼包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早年他受过伊壁鸠鲁学派的熏陶, 这可能使他倾向于社会契约论。
西塞罗在 《论法律》 中借西庇阿之口说, “人类不好单一和孤独的天性” 使他们通过订立社 会契约联合成为城邦或市民社会⑤, 而此前人类生活在彼此孤立的自然状态中。他描述了当时人 类散居、 恶斗的凄惨情形⑥。在西塞罗看来, 这种不幸状况的结束要归因于英雄人物而不是神。
他说:“这时出现了一个人, 他无疑是伟大人物, 他懂得人的精神的力量和伟大, 他催生其萌芽, 引导它、 完善它。他把四散在旷野和隐藏在密林的人们聚集在同一个地方, 然后一步步地以全 部的功利兴趣和诚实影响他们。起初, 人们因缺少习俗而对抗, 但随后他们由于智慧的语言和 雄辩术而变得更驯服。于是这些人改变了粗糙和野蛮的状况而转为温和、 具有社会性”。①照西 塞罗这样的说法, 城邦倒是由于演说术而建立的了。此术真奇妙, 散沙作麻石。事实上, 上面 的文学性描述也许是对某种历史真实的折射。梅因认为, “古代意大利大半是由强盗部落所组成 的, 社会的不安定使得人们集居在有力量保护自己并可以不受外界攻击的任何社会领土内, 纵 使这种保护要以付重税、 以政治上权利的被剥夺、 以忍受社会耻辱为代价, 也在所不惜②。” 此 乃剀切之论。
显然, 建立城邦后, 人类就抛弃了彼此孤立的状态而进入相互合作的状态, 由此必须建立 公共权力和法律。西塞罗在 《论义务》 中描述了这种结果:“至于说到城市, 如果人们不聚合到 一起, 无论是建设, 无论是密集的居住, 都是不可能的;由此制定了法律, 形成了习俗, 而后 公平地分配权利, 形成一定的生活规则。”③ 至此, 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的过渡完成, 社会契 约是两者间的中间环节。 这种历史解释的大思路很快被转化为法学语言。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 2 , 1, 11 写道:“而 显然, 自然法更为古老, 它是与人类本身同时, 自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 市民法则在城邦开 始被建立、 长官开始被创立、 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 才开始存在。”④ 这一片断明确地揭示了 没有建立城邦、 创立长官、 把法律写成文字时期的状态与出现了上述三者之状态的对立。显然, 借助于古希腊思想的背景, 我们可把前者称为自然状态⑤, 后者称为市民社会, 两者的过渡通过 订立社会契约完成。
这个重要、 影响深远的法哲学预设体现在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中。优士丁尼在其 《法学阶梯》 中如是说:“但元首所决定之事也有法律的效力, 因为人民已以颁布的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法 (Lex regiae)⑥ 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给他个人。”⑦这是关于王权民授的说明, 是社会契约 论式的, 不同于中国的君权神授论。阿奎那提到, “在 《法典》 里,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伦蒂 尼写信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鲁斯说:`如果君主自己承受法律的拘束, 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 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 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 乃 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C .1, 14, 4)⑧ 这些记载表明了罗马君主认为自己的权力来源 于法律之授权的社会契约论意识。 社会契约论以人的合作天性为基础, 晚期斯多亚哲学为此提供了证明:人与人之间是有极 大的共性的, “一个人和整个人类之间的亲缘关系是多么紧密, 因为这是一种共有, 不是一点点 血或种子的共有, 而是理智的共有。” 基于此等共性, 人们彼此接近, “我们是被造出来相互合作的。”①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晚期斯多亚哲学为了强调人的合作的意义, 把这种合作说成是人 的自然, 这就遗忘了合作状态前的自然状态, 造成了这种 “自然” 与自然状态中的那种彼此隔 绝状态的 “自然” 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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