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外派常驻人员
因公外派常驻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延期、因公护照换(补)发手续,统一由国内各有因公出国(境)事项审批权的单位向当事人因公护照颁发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我馆接到有关发照机关的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为有关人员办理护照手续。
2、临时出国人员
(1)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
(2)如护照丢失,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3、持因公普通护照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手续
(1)、自2002年4月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等因公普通护照手续;
(2)、2002年4月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如其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换发手续的要求;
(3)、劳务人员因公普通护照损坏或丢失,使领馆报经原发照机关核实其劳务人员身份和原持照情况后,可为其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补发手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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