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怎么说

今天傍晚的时候,与一辆轿车擦到,只弄了几道痕。对方狮子口 说要1000,我心想要被坑,就报了警。 然后交警叔叔来了可惜要下班。 然后扣了双方的驾照。
并说,我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
刚刚打电话给保险公司 ,说的我听不懂。。

我只想知道,主要责任 是怎么说,次要责任又是怎么说, 全责到底是怎么说。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都有责任,但一方严重程度更高的负主要责任,严重程度较低的负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第2个回答  2020-07-30
主责是交警指定的损害发生的侵权人,让他垫付医疗抢救费,次责是一般过失但没制造损害发生,对方有充分时间刹车
第3个回答  2014-01-01
对于事故损失低于2000没有人损的交通事故,如果双方都有主次责任的话,你所担心的主次其实是没有必要的,你主责和次责,都是保险公司赔,争来争去其实是在为保险公司争取利益,与你并不相干,如果是涉及全责的,区别只在于两车的车损都由你方保险公司承担。
第4个回答  2018-06-26
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已经确认当事人为次要责任的话那么就只需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在保险之内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也就是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是需要对方来承担的。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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