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面临隐性风险
1、委托期限的过长,易出现纠纷。一般情况下,大多办“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的情况假如发生变化,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房产变为遗产,委托人的继承人就可以对房产主张继承权,这种委托书的效力就变得模糊,容易出现纠纷。
2、委托内容的偏差,易出现理解错误。按照委托方的理解,委托公证的初衷是“交易过户手续繁锁,需要跑好几次房产交易所,为了方便,办一个委托公证,买方即受委托人自己跑”,他可能不了解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不能是同一个人,但他本身的委托内容理解是“委托买方自己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而从委托书的字面理解,变成了“委托受托人出售给其他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
3、委托后不办过户出现错证。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在房屋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管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易对善意取得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委托和受委托人必须都到场,并都要拿有效证件。(卖方的配偶都得到场)。拿委托到司法局查就可以认定真伪。
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中央产房注意事项:
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中央产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不满足规定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需要提前沟通情况,切实消除过户障碍,防止一切手续办完才发现不能办理过户,给双方带来巨大损失。
在二手房买卖中,如出售方因故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签名过户,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公证的有效时间,一般委托公证都有委托期限,请注意是否超期。
公证的委托事项内容,是否包括过户过程的全部内容。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代办过户手续,代收房款等。
公证的真实性,可到办理该公证的公证机关查询。如果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则无法律纠纷,房主不能说自己不知情而推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