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望能帮我

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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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5
自然法学派一枝独秀。 中世纪后期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本主义萌芽、自然科学发展等的综合作用下,欧洲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俗的说,人性被压抑太久了,需要解放。于是17、18世纪,西方的法哲学由主张从人的本性与理性出发的自然法学派</b>占统治地位。尽管在法律是否存在永恒的问题以及法律方法等问题上,后来出现了许多其他派别,它们对自然法学派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然法学派对人性的关注、国家制度的设计构成了今天西方社会的基础,正如17 、18世纪的民族国家疆域、自然科学发展、思想上的自由主义、经济上的自由资本主义等等构成了当今西方世界的基础一样。19世纪自然法学派衰微与群雄并起。</b>任何一种思想都必然有其缺陷,你在完整你的观点体系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这种观点自带的倾向当中。所以,19世纪出现了各种法学派别,它们都在对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以及相互间的批判中产生与发展。历史法学派主张关注法律的民族精神,反对人对法律自发过程的干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把法律与价值目标分离,用各种手段对现有的实在法进行细致分析;社会学法学主张法律决不是孤立的,我们应关注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因素,并调整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康德、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对法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则主张人生活于苦、乐的支配下,法律实质任务是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25
奥古斯汀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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