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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