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
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
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
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
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公司局抓完人不是自己说了算的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