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原告收取了保全费,但事后发现申请保全的标的物并非被告所有,法院应退费吗?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向原告收取了保全费500元 ,但法院进行保全措施时,发现保全的标的物非被告所有,故无法按原告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那么,法院预收的保全费应该退回给原告还是照收不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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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最后判决原告胜诉,那么上述预交的保全费应当由被告承担吗?
2、如果错误的保全产生的费用最后也要被告来承担,那么,“有钱就任性”的原告故意申请“错误标的的财产保全”,那被告岂不是成了“吃哑巴亏”也出不了声?

保全费是法院在对被申请的财产保全时收取的费用,收取的钱归政府财政所有,不予退还。
财产保全是因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09
您好,提供财产线索不对由申请人负担,因此法院不退费,申请人可以继续提供别的财产线索。追问

财产保全费的“退回”依据,有什么规定没有呢?

追答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追问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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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不是说,不管申请的内容怎样,应当按照“法院采取措施后实际能保全的财产价值”来计算保全申请费?如果没能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所申请的数额,应退回或部分退回费用?

追答

您好,你可以根据你写的这一条将预交保全费的单据交给法官,让其审核后,经主审法官、庭长等签字给你退费,你可以看看法院里能批准么。
我认为,这个问题一般是不存在的,因为一般当事人没有财产线索的不会申请保全措施,知道财产线索的一般没有错误,另外,如果提供的这一线索没有查到财产,法院也会配合查封其他的财产。因此,导致退费的情况一般不存在。
还有,我觉得你提交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正确的财产线索,并且要提供保全保证金,如果你提供了错误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查封了不该查封的财产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你的保全保证金估计都无法退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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