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坚持要到期再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走。劳动者要求继续工作到三十天截止,属于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前离职,但劳动者不同意,那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的最后工作日是超过三十天的,而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三十天作为劳动者的工作截止时间,用人单位的做法当然是合法的。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截止工作在三十天内,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一致,那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只需要最长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审批同意。三十天,是劳动者的义务,而非是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者减少,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将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三十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立即走人。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不是一定要求做满一个月,主动权在企业,这一个月主要是方便企业交接工作,安排新人接替,所以具体哪天可以放人,由用人单位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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