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1月10日被起诉,17年1月18日法院下达房产保全裁定书,到开庭这段期间法院可以封房子吗

如题所述

  当事人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但房管所收到了法院的保全裁定书,该裁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该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向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管局应该立即办理保全登记。   法院会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但对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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