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2月进入长沙某公司,是以客服专员的职位进入的。2013年10月调任其它部门担任项目经理助理。2014年1月时人事部门告知:我对现在的工作不能胜任,并有行政违纪情况,让我调回客服部。我不愿意,就要将我辞退。我现在该怎么办?是不是要求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和书面证明?还有这个辞退补偿是怎么算的?有没有发放期限呢?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你有权利拒绝调岗。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离开的理由一定要正确
提出调动时要先跟所在部门的领导谈,一般谈三点内容:
1.自己的成长收获和工作成绩。
2.调岗原因:阐述自己的能力优势及匹配的部门,如果调岗会更好的发挥,对公司的贡献更大(兴趣的原因简要一提就可以,但不是重点)
3.表态:如果同意不胜感激,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调动,自己也一定会积极努力认真的工作。
及时的收集要去部门的信息,例如,有没有什么新项目上马,或者哪个地方特别需要人手的。根据信息给自己做一个SWOT分析。然后先给想去部门的领导写一封邮件,里面简述你对新项目或者某些工作的思考,也要表明自己在原来的部门里工作优势有哪些可以与新项目或者要去的部门互补。目的就一个:让对方意识到你的价值,企业里没人会为你的兴趣买单,只会为你的能力买单。如果对方部门肯接收你,那原因只可能有一个:你有用!对方是不是特别想让你过去,决定因素也只有一个:你有多大用!在邮件最后表明自己很想去对方的部门工作,(一定要说明已经跟原领导就这个问题正式谈过并达成共识——他同意)结尾表示感谢并要求能否进行一次面谈。
HR的意见很重要
两边都谈完之后,一定要给HR写邮件(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千万不要忽视HR的存在,很多职场小白以为只要两边部门的老大同意就没问题了。殊不知最后都是卡在HR那里。因为HR要考虑公司的内部平衡,比如:如果给你调岗的话其他人会不会接踵而来,还有可能工作时间待遇不一样,怎么平衡。这些都是HR要考虑的。如果你提前没有和HR达成共识,往往会在最后一步功败垂成)给HR的邮件态度一定要好,绝不是告知的态度而是咨询的态度。内容很简单:简述调动的原因,比如项目需要。然后说两边的态度——都同意你去。最后要求同HR就这个问题面谈一次,希望得到HR的支持和指导。
总结:总的来说调岗本身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操作起来是比较麻烦的。里面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强烈建议大家先从邮件开始,因为在显得你很职业的同时能给每次面谈都留出缓冲,让对方有充分的时间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