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释放刑诉法的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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