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居住在江苏镇江郊区,属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现在正在拆迁,常驻人口3人,老婆、孩子户口均在村里,孩子已达法定婚龄,尚未成家。现评估所得房产面积为250平方左右,我们要求以“房屋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但拆迁联系人告之“按照目前情况只能算作一户,因为孩子没有成家,只可以予180平方的安置房补偿,无论房屋面积多大”。对于这样的说法,我们感到无法接受。请教专业人士:现在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到底是按照被拆迁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还是按照被拆迁人家庭的人口结构(即分户)为依据来制定可得到的安置房面积的?家人只是希望政府能够补足我们拆除的面积,请问这样的要求行的通吗??另外,我也查阅了镇江市出台的《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一项感到疑惑:“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1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1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1户计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结算。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前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请问这是在表示不论房产面积多大,最终只能返还200个平方的安置房面积吗??还是我们的理解有偏差??以上问题甚为疑惑,期待专业人士作出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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