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5-24
本题系《会计准则解释3号》出台前的例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按原准则上述规定: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以前年度所实现的利润。因此,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分别计算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和确认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以在例题中,东方公司需要比较投资后至本期末止成达公司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与其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大小,超出部分不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即(9000000+16000000—10000000)属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另外,为了简化企业核算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相适应,2009年出台的《准则解释3号》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