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债务人没钱赔偿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只要不是终止执行的情形,申请人之后发现对方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通知法院执行。如果对方有工资,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对方的工资。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如果暂时没有现金,可以与对方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即使协商失败,对方起诉法院并胜诉,也可以在执行时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事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实,没有现金,并不等于没有其他财产,也不等于将来也没有钱,对你名下的合法财产可以执行,对你的收入,也可以榨取最可怕的;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专属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条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和解: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这个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欺诈或胁迫,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或者提取应当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执行程序
第228条。死刑由执行者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笔录,由有关人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关。
第229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必须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民法院;三十日内未执行完毕的,委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执行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受委托人民法院未能贯彻执行之日起15天内收到委托,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指导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这个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欺诈或胁迫,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231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经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从其遗产中清偿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233条。“执行完成后,如果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执行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废止有明确的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命令的人获得属性返回属性已执行;如果一方拒绝返还,将被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如果对方确实没钱赔偿的话,法院会判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