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两个分录合到一起,实际上就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这跟成本法下的分录是一样的。
虽然这样说不正规,但实际上“损益调整”只是起了个过渡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上,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使其所有者权益增加,此时投资单位相应地就要增加长期股投资的账面价值;分配股利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那么投资单位也要相应地减少其投资的账面价值。实际上减少的金额转为了另一种资产形式:应收股利。
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会产生如下问题:
一是以前年度损益是否要并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税率计算所得税。
二是调整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抵减项目反映。
既然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应按以前年度企业的盈亏状况和税率来计算调整,如果将调整的上年损益并入本年损益一起计算所得税,可能由于两个纳税年度税率的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等因素,导致两种方法计算的税额相差很大,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具体操作:
(1)若企业所属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整的损益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若所属年度上年度亏损,调整的损益和上年亏损合并在一起后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就不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反之,就应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在本年度“所得税”科目反映,因为所得税支出是一种费用支出,不应在利润总额之前扣除,利润总额应等于本年利润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之和,其扣除按本年事项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补计的企业所得税,即为企业本年度净利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