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边的真实事例: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北方盖楼需要有供暖设施,供暖设施建好后必须要当地的供热公司验收合格才可以投入使用,因此就商量出了这么个方案,A公司把一笔钱(60万)打到供热公司B的账户上,由B公司来建设这些供暖设施,这样就省心了,可是A公司付出去钱了必然要索要发票,后来两家一商量,B公司比较专业,B公司出去买相关设备自己安装(当然是从这60万里面出钱),发票让供货商C公司直接开到A公司,这个方案看似不错,A把钱给B,B出去买东西,然后发票直接由C开给A了,账目就对上了,没有什么问题了。
可是实际操作的时候问题来了,有人提醒说这可能涉及到犯法,有没有法律界或者税务界的人士帮忙解答下呗,为什么犯法啊?如果真是犯法,那怎么操作才是正确的?
那我说的这种情况属于什么行为?怎么补救?正常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