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使用被挂靠单位名义拿下工程、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怎么算
昨天着急,没有说清楚,举例子说吧,甲是没有资质、没有注册的组织(暂时用这个名称吧),甲挂靠到乙(法人组织,资质齐全),甲借用乙的名义,承揽工程,由乙与第三方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甲与乙(形式上甲是乙的一个内部分支机构,但不是分公司或子公司,而是施工队性质的组织)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签署人分别是甲和乙。双方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那么甲与乙之间这样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法律地位如何?发生纠纷,法院是不是受理?我觉得这个从表现形式上看,这个属于法人内部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请高人指教!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