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建筑单位,使用被挂靠单位名义拿下工程、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怎么算
昨天着急,没有说清楚,举例子说吧,甲是没有资质、没有注册的组织(暂时用这个名称吧),甲挂靠到乙(法人组织,资质齐全),甲借用乙的名义,承揽工程,由乙与第三方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甲与乙(形式上甲是乙的一个内部分支机构,但不是分公司或子公司,而是施工队性质的组织)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签署人分别是甲和乙。双方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那么甲与乙之间这样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法律地位如何?发生纠纷,法院是不是受理?我觉得这个从表现形式上看,这个属于法人内部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请高人指教!不胜感激

第1个回答  2010-05-08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有资质的挂靠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方签订的辅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主要工程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2个回答  2010-05-08
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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