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2-21
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限制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放任贸易自由化而忽视环境保护的传统做法渐渐被人们所不容。国家、地区甚至国际社会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领域制定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和标准。这些法律规范和标准必然会对原有体制下国际贸易活动产生限制,下面以两个典型案例说明这种限制性影响。
案例一:美国和印度等国的海虾—海龟之争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共发现七种海龟,它们生活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中的5种列为濒危的或有濒危危险的物种。同年,美国对《贸易公约》进行部分修正后制定了《濒危物种法》,根据这项法律,在美国境内、领海和远海,禁止干扰、追逐、捕猎、杀害海龟或试图采取这些行动的行为,并要求美国的海虾拖捞船在海龟极易出没的海域作业时,在渔网上安装海龟排除器(TEDs)。1989年《美国公法》第609条规定,使用可能对海龟产生负面影响的捕虾技术捕获的产品不可以进口到美国,除非捕获国被认为有管理程序并且其偶然捕获量可以同美国相比较,或捕获国的捕鱼环境不会对海龟造成威胁。事实上,对5种海龟有管辖权并使用机械方法捕虾的国家不得不要求他们的渔民同美国渔民一样,任何情况下都要使用TEDs,如果他们打算向美国出口虾产品的话。
1997年初,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泰国联合控告美国为保护海龟而采取对他们几国的海虾和海虾产品禁止进口的措施,而且严重违反非歧视原则,因为美国曾向西半球的一些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援助,并且给了渔民安装TEDs更长的过渡期,然而这种优惠并未给予提出控告的亚洲四国。1998年6月6日世贸专家组的报告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关于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而且不能证明适用例外情况的合理性。尽管上述争端最终以美国的败诉而告终,但美国败诉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他试图保护环境而是因为他在WTO成员国之间造成歧视;同时上诉机构特别强调,只要组织成员能够证明自己符合GATT第20条(b)、(g)条款的要求,他们有权采取措施,来达到保护濒危物种或环境的目的。
案例二: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海豚之争
在太平洋东部热带区域,金枪鱼和海豚处于共生状态,金枪鱼常常在海豚所在水域的下层活动。渔民于是可以凭借海豚发现金枪鱼群,利用拖网将鱼群一网打尽,但是这种捕鱼方法同时也捕杀了大量的海豚。1972年美国制定《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为美国国内的船队和在太平洋捕捞金枪鱼的外国船队设定了保护海豚的标准,该法规定,如果捕捞金枪鱼的国家不能向美国当局证明他们达到美国法律规定的标准,美国政府就必须对该国的渔产品予以禁止进口。在这个争议中,墨西哥是出口国,其输往美国的金枪鱼被禁止进口。墨西哥于1991年根据GATT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控告,宣称上述进口禁令与GATT第3条、第11条以及第13条不符,美国则请求专家组认定其进口禁令与第3条相吻合,或者能够被第20条(b)、(g)条款所涵盖。1991年9月3日专家组报告公布,结果未被双方采纳,美、墨两国通过多次磋商最终才达成和解协议。
诸如此类的冲突和纠纷有逐渐增多之势,如果不对原有的国际贸易体制加以改革,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其框架内体制化、规范化,并由此产生导向和规范作用,引导企业行为和对外贸易活动在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基础上,再增加环境保护的价值纬度;同时,如果不努力在国际贸易体制与环境保护规范、标准之间做更多的协调工作,使其逐渐趋向于相容、一致,就难以从源头上缓解“绿色壁垒”一类的贸易冲突,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对立格局就难以打破,二者走向“双赢”的局面就难以出现。然而,要向这一方向迈进,首先需要从思想上全面认识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就目前而言,虽然主要彰显的是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影响,但应该看到,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还存在着促进作用,这正是沟通矛盾对立两级的一个桥梁。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促进
环境保护一方面对国际贸易作出许多限制,为之提出更高的环境技术要求;另一方面它也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机遇,全球将出现一个以环保产品为核心的绿色市场。{2}在此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1.环境标志对国际贸易的促进
环境标志是一种贴在产品上的图形,证明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环境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环境标志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由生产者自己授予的标志,一种是由产业协会授予的标志,一种是由政府部门或独立的环境团体授予的标志,其中第三种的权威性最高。
环境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引导消费来限制对环境有害的商品生产和流通和促进对环境无害的商品生产和流通。环境标志制度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