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去年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从到期之日起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公司没有跟我续签新合同,但仍然默认我在该公司工作,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自用工之日起”是怎么定义的?是从本人最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之日算起,还是每一期合同结束后的第一天算起?
我签的合同里明确写有“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那么我可不可以认定为我上一期合同终止后的第一天,算是我与这家公司新的“自用工之日起”?我这个情况,能否得到公司每月二倍的工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