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因您此前工作中多次失职,失误情况,且期间未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汇报流程越级与错误汇报工作。此行为以严重违反搞乱正常部门管理的秩序,也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在请假申请流程上未进过直接主管审批同意后,擅自安排休息。且休假天数已超过3天。按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约定,此行为视为3天旷工行为,视为严重违纪。基于以上多项严重违纪给公司管理及部门管理带来的严重后果,公司决定于2012年6月13日提前解除劳工合同。请您在离职之后,遵守保密义务。若您违反该保密的约定,我司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自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起,我公司与您再无任何法律和经济关系。特此通知,谢谢您为公司所做的贡献。
这份信函是我在2012年6月14日中午拿到手的,在此一个月之前并未接到公司的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我认为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是极为普遍的,在象公司汇报工作时也并无发生越级的情况,而导致破坏了部门管理的秩序;请假流程也是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来的,公司规定2天及2天以上请假需要经过生产总监或部门主管的批准,在请假中以电话及邮件的形式告知了总监及主管,由于总监及主管是在上海办公的不是天天都在苏州办事处所以有3张请假单并没有总监及主管的签字,现在公司就以此来判定那3次请假不存在属于旷工。本人处于怀孕中,按照规定在三期范围内的员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是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但是现在公司一口咬定我在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越级及旷工行为而对我实行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我该怎么办?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得到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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