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称因您此前工作中多次失职,失误情况,且期间未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汇报流程越级与错误汇报工作。此行为以严重违反搞乱正常部门管理的秩序,也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在请假申请流程上未进过直接主管审批同意后,擅自安排休息。且休假天数已超过3天。按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约定,此行为视为3天旷工行为,视为严重违纪。基于以上多项严重违纪给公司管理及部门管理带来的严重后果,公司决定于2012年6月13日提前解除劳工合同。请您在离职之后,遵守保密义务。若您违反该保密的约定,我司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自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起,我公司与您再无任何法律和经济关系。特此通知,谢谢您为公司所做的贡献。
这份信函是我在2012年6月14日中午拿到手的,在此一个月之前并未接到公司的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我认为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是极为普遍的,在象公司汇报工作时也并无发生越级的情况,而导致破坏了部门管理的秩序;请假流程也是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来的,公司规定2天及2天以上请假需要经过生产总监或部门主管的批准,在请假中以电话及邮件的形式告知了总监及主管,由于总监及主管是在上海办公的不是天天都在苏州办事处所以有3张请假单并没有总监及主管的签字,现在公司就以此来判定那3次请假不存在属于旷工。本人处于怀孕中,按照规定在三期范围内的员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是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但是现在公司一口咬定我在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越级及旷工行为而对我实行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我该怎么办?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得到经济赔偿吗?

第1个回答  2012-06-27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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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1-16
之前请假的电话记录或邮件记录保存好,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怀孕证明保存好,企业在妇女怀孕期间解雇女职工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建议向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4个回答  2012-06-14
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即可,你要离职当然能得到赔偿金
第5个回答  2012-06-18
可以的,你到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这事情一告一个准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78757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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