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该做怎要的赔偿?

我于今年2012年4月28号进入这家公司工作,6月中旬转正,现8月低了,过了明天就是9月了,公司提出开除员工,也没提出是什么原因,老总也不出面说明理由,也没有提前告诉我们,要我们走人,就今天行政说要我们走人,说是经营的不好,一直在亏本,并在这两天之内走。我就在想啊,他这样的做法太不合理了,社保都给我买了两个月了,喊走就走吗?走的理由?赔偿金额?我下个月的社保?都不说啊?你做老总这么缺德。
哪位懂法,帮我分析哈,公司应该给我们多少赔偿金呢?目前我转正的工资也不高,2500元。
谢谢了哈。
这个公司是私企

第1个回答  2012-08-30
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一次性解雇30人以上需要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公司会给予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半年及不足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8-31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单位应当赔偿2012年5月28日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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