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试用期为三个月,我现在在公司待2个多月了,种种原因感觉不太合适现在提出离职,但公司告知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来交接,那语气有点强制性的味道,请问有这么长时间的必要么?
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也为1个月的交接时间,请问这规定有效么?
内部规定是有效的,就比如像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法律上是认可的!
那如果这样内部规定有效的话,还制定劳动法干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