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规定公司提供团队为歌手制作音乐作品,制作费用由歌手自行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交款,公司调动团队为其制作。可是歌手违反合约规定,欲要单方面接触合约。在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想咨询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如果胜诉,是按照合约规定继续实施,还是按照合约规定的违约金赔偿?2008年的新劳动法不是说歌手与唱片公司解约歌手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金,只是赔偿公司为歌手所付出的经济费用(例如培训等)。
追答我的意思时,你们双方签的合同明确写明是劳动合同吗?如果没有写明是劳动合同,我的代理思路是:按双方为合作关系来进行辩论和搜集证据。我可能无法及时进行网络回复,如果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与我电话联系1581115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