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现拿广州税务为例说明:
一、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有关增值税减免规定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了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及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规定: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自2014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月经营收入不足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