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6-08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可将西方各国法律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特点 (1)强调成文法的特点,在结构上强调法典化,系统化,逻辑性。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 (3)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法院的司法判决不是法的渊源。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11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主要特点: (1)判例法是其最显著的特点. (2)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 (3)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