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的区别

古典自然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的区别

第1个回答  2016-12-28
古典法学派是指17—19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尖锐武器。他们的代表人及其著作有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
法律
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标准;2,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天赋人权的理论;3,对自然法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4,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等等;
但是19世界末20世纪初,西方一些法学家又开始重视和研究自然法观念,自然法理论在冷遇了半个世界后又复活了,即为新自然法学,这一时期的代表人及其著作有法国人雅克·马里坦的《人和国家》、英国人约翰·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美国人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个时期的新自然法学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自然法”概念作了新的诠释,不再把它理解为与实在法并行的一种法律,而是更多理解为隐蔽在背后能对成文法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2,改变以前认为的自然法是不可变,现在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和相对性;3,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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