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晚上23点左右,下着雨,我爸爸骑电动车在主路与路边门面之间的水泥坪里算是逆向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对方两个女孩子,都是局部皮肤轻微擦伤,其中一个左脚轻微扭伤。由于当时很晚了也没报交警处理,当时把她们送到医院里去了,交了一千元费用,医生也说基本上就是皮肤擦伤和软组织挫伤,住了三天院剩余56元,6月3日晚去协商,对方要求8200元赔偿,我就没同意,但是还是向医院交了一千元费用,对方说不按要求赔偿就找社会上的人来找事。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医院建议出院对方仍然不肯出院,还要在医院住,还要8200元的赔偿。我该怎么办?
什么都不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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